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权登记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须知
一、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和解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三、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执行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法官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的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执行。
四、执行法官应当在收案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裁定、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财产或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五、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可以书面申请执行法官及时核查。执行法官应当在接到申请的5日内进行核查。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应当立即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可以书面申请执行法官依职权调查。执行法官应当在接到申请的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执行法官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证券、对外投资权益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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