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追究公路路政执法过错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交通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路路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法制、纪检、人事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路路政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乱收费、乱设卡、乱罚款的;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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