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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这20种情形,公安执法者会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出现这20种情形,公安执法者会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为全面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保障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吉林省公安厅日前发布实施了《吉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通俗地说,公安机关规范执法又发大招了。下面这些情形,都将被“零容忍”。快来一起看看吧。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部《细则》呢。执法过错,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健全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既是落实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和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自身执法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多年来,全省公安机关认真组织开展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追究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了大量执法问题,有力促进了执法权力的规范运行。但是,人民群众诟病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和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有权无责、有错不究、错罚失衡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对健全完善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138号)的修订,为我省公安机关进一步界定过错范围、完善认定程序、强化监督合力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明确的指引。《细则》的出台,为全省广大民警的执法行为划清了底线和红线,对规范民警执法行为,保障民警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机关人事、纪检监察、控申、督察、审计、法制以及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平衡、责任与惩戒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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