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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服务“八大经济区”建设的政[大全]

【发布单位】

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

哈工商发〔2009〕28号【发布日期】

2009-06-19【生效日期】

2009-06-1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服务“八大经济区”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哈工商发〔2009〕28号)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服务“八大经济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服务“八大经济区”建设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和市政府、省工商局工作部署,全力推进“八大经济区”建设和“大项目建设年”活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优惠政策,积极促进我市各类市场主体快速发展

(一)全力支持大项目牵动战略,加大对经济发展试验区的服务力度。对航空、汽车、装备制造、医药、食品、化工等我市优势产业,“十大工程”、“六个一百”建设项目,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现代农业发展先行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集中区、对外开放前导区和哈大齐工业走廊等经济发展试验区,以及承担大项目开发建设的重点企业,全部纳入绿色通道,实行一条龙服务,通过建立企业登记联系制度、设立专门登记注册窗口等服务方式,采取无偿代办、专人负责或电话预约、现场办公等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帮助企业完成登记注册。对登记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等超常规措施,及时妥善地帮助解决。

(二)构建平等的创业和发展环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继续清理、修订和废止限制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适时制定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没有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等方面,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允许非公有投资人自主选择。鼓励、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投资者设立私营小额贷款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参与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和领域的投资与经营。不断改革和完善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

(三)降低资本准入门槛,优化投资创业环境。放宽出资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允许零出资,不受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限制。降低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以外,设立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为3万元,单位或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四)降低企业集团资本登记条件,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原5000万元降低为2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由原1亿元降低为3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2000万元,子公司数量由5个减少到3个。对母公司注册资本已经达到上述条件但子公司尚不规范的,允许母公司先行使用带有集团字样的公司名称,待达到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后,再予以办理企业集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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