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服务“八大经济区”建设的政[大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经济增长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
一、便捷准入程序,调整下放审批权限,支持企业发展
(一)继续推行市场主体即时登记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市工商局、分局以及工商所三级服务平台继续严格执行市场主体准入即时登记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即时或两小时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为支持促进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促进就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调整下放三项审批权限,支持企业发展。
为方便企业办事,降低准入成本,有利于区、县政府掌握和分析辖区内市场主体的发展情况,引导和鼓励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企业的发展,调整下列审批权限:
1、将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权由市工商局调整至区(县)分局登记注册。
2、将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含)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工商局直接登记调整为以市工商局在区(县)分局派驻工作人员的形式开展相关登记注册工作。
3、为方便国际展览中心新址的展览展销主办单位申领《展销会许可证》,将由市工商局负责审批的国际展览中心新址的展览展销会许可调整至顺义分局具体承办。
(三)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降低注册资本(金)至三万元。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从事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且申请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可以降低至3万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放宽市场准入,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
(四)放宽服务业市场主体准入门槛。
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允许外资经营的,均允许内资经营;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从事的服务行业和项目,均允许其经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发展服务业,促进国民经济优化产业结构。
(五)允许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
允许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允许服务业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
(六)支持新型服务业发展。
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分局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逐步实现网上全程办理企业年检
(七)网上全程办理企业年检,年检印章可随后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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