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试行办法[最终版]
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环境科学与工程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环境科学与工程重点实验室是2002年经国家海洋局批准而成立的重点实验室。实验室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向国内外从事海洋生态环境科学与工程研究的同行开放,为开展该领域研究的科技人员提供必要条件,努力把本实验室建设成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科学与工程领域的国家级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
二、开放形式及对象
1、实验室开放形式针对三类科研项目,即。由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自带经费但利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项目;参加已被列入重点实验室研究计划的科研项目。
2、凡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和从事海洋生态环境科学与工程研究的其他单位的科研人员均可在本实验室研究基金申请指南所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在本实验室或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独立研究或合作研究。
3、实验室接受本系统内部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进行科研工作,研究课题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列入实验室研究计划。
4、实验室接受科研人员参加已列入实验室研究计划的课题研究,科研人员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即可前来工作。
三、基金申请及审批
1、重点实验室一般在每年的9月份发放“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环境科学与工程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年度申请指南”,作为申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依据。
2、申请者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写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一式3份,连同申请书电子版及评审费100元一起寄回重点实验室,并注明其用途为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评审费。不交纳评审费的开放基金项目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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