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范文合集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2008年修正)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及有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
1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移民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逐步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移民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的移民工作。
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移民工作。
第六条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对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经济责任,及时足额支付移民资金,并配合人民政府做好有关的移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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