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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6]24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月八日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四条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登记册)的地方,登记簿(登记册)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查询机构)应妥善保管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未完,全文共2106字,当前显示6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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