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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

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5〕72号2005年11月18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银投资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臵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臵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臵尽职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臵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臵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臵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臵、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臵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臵前期调查、资产处臵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臵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产处臵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臵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臵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臵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臵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臵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臵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第七条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臵中应当回避。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入资产处臵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臵尽职问责制,规定在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臵过程中有关单位、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资产剥离(转让)和收购尽职要求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不良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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