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处理司法实务观点汇总
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适用工伤
近日办结一件关于已达退休年龄返聘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现将办案中的思路和心得回顾并总结一下。
谭某是进城务工农民,于2009年进入d公司,做简单的体力活,当时年龄已过60周岁。入职几个月后,在上班期间因公司设备故障原因,造成其严重受伤,即时送往医院治疗。几次住院,病情稳定后,谭某向公司所在的n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以其已过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于是谭某向当地法院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要求d公司承担雇主责任,赔偿二十余万元。
在接到d公司委托后,分析案情,第一法律问题是。用人单位与已过退休年龄人员所形成的用工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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