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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民生科技计划实施细则

甘肃省民生科技计划实施细则

(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惠民计划,组织实施甘肃省民生科技计划(以下简称民生计划),依靠科技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科技进步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民生计划是甘肃省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面向基层,依靠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通过在基层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推动一批先进实用技术成果的推广普及,提升科技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的能力,使科技成果更好更多地惠及民众。

第三条民生计划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城镇发展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联系的科技领域,重点面向基层开展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与示范,以及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的转化应用。

第四条民生计划实施原则

(一)需求驱动,面向基层。以民生需求为驱动,以社区、村镇为主要应用示范基地,推进科技成果走进基层、惠及百姓生活,解决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

(二)科技引领,典型示范。以科技创新为引领,政产学研用相结合。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集成、示范和推广,坚持技术成果先进性、成熟性、实用性、应用性的原则。选择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先行试点、稳步推开,推进民生计划的深入实施。

(三)协同推进,机制创新。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积极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充分调动和依靠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符合甘肃省情、适合区域特色,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协同推进的组织运行机制。

(四)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坚持经费投入多元化原则,中央、省级和地方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单位自筹、用户资金等多元化投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建立甘肃省民生科技计划协调领导小组,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为副组长单位,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国家科技惠民计划及民生计划实施,制定完善我省政策法规,决策重大事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协

2调服务工作。

第六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民生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协调。省科技厅负责制定民生计划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计划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负责编制和发布民生计划先进科技成果目录指南;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咨询论证、立项批复、成果管理、考核验收等。

第七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研究制定民生计划经费管理办法;负责民生计划项目预算审批、经费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与省科技厅共同组织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筛选推荐、组织协调、监督实施和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与民生计划相关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参与编制甘肃省民生计划先进科技成果目录指南,参与项目实施方案咨询论证、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参与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评审论证、组织协调、监督实施和考核验收;负责推动本领域(行业)相关技术成果与成功经验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市(州)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组织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民生计划实施方案,择优推荐基层民生计划项目;负责民生计划项目的实施和推进工作;负责集成科技资源,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资金等保障条件;负责编报民生计划年度实施报告,协同省级组织单位做好考核验收工作。

第十条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民生计划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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