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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行政许可文书制作规范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及文书制作

(二)(2010-04-2721:07:33)转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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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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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取证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

笔录在证据材料中占很大的比重。办案质量是反映林业部门执法质量和检查员执法水平的重要指标,笔录质量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因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注重笔录质量的提高。提高笔录质量的操作要领:

1、制作笔录前应注意的问题:

(1)一定先了解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作出判断。这一要领的难点在于快速判断关键环节,争取在做笔录前十分有限的时间里多了解案情,同时抓住时机收集提取固定其它证据

如果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要向接受案件的检查员了解情况,如了解到此案有目击证人、物证、书证则务必注意:首先采取措施保证证人、物证、书证不流失,切勿贻误时机,然后开始制作笔录,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和物证的证明效力优于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如果不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应在制作笔录前先查阅原有的笔录材料和其它证据。

(2)一定先列提纲,对本次笔录要问的内容、要调查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可以增强笔录的目的性、条理性和逻辑性。不要认为很正儿八经,很正式的东西才能称为“提纲”,拿张废纸信手写来也是提纲,关键在“写”,想到的东西养成随手写下来的习惯。“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这是防止遗漏,提高工作效率质量的秘诀。

2、制作笔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首先要告知被询问人询问人的身份并出示相关执法证件,依法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等;

(2)笔录(包括各种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力求清晰,容易辨认。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3)询问提纲里列出的问题,无论被询问人如何回答都应当记录。检查员在违法行为人或证人作否定回答时,常常认为没有价值不作记录,这是十分不好的习惯。怎么回答是一回事,某个细节问题我们有无调查、某一问题有无问及是另一回事。(4)有关证人、物证、书证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这关系到能否找到证人,能否收集到相关物证、书证,关系到这些人证、物证、书证的证明效力,关系到各种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关系到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5)有关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首先要问清行为人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民族、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所从事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是单位行为的要问清单位的基本情况;其次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违法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都应当询问清楚。对违法行为人陈述的违法事实、申辩和反证,执法人员都应当认真核查;

(6)注意使用法律用语。这里指的是“问”中的用语,如岁数,要用周岁发问或核实,这一点关系到行为人是否具备责任能力,有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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