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科技开发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科技开发经费的合理使用,规范财务管理,发挥科技开发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是集团公司,分公司和有限公司。
第三条科技开发经费指专项用于与完成课题任务有关的设备购置费、设计费、安装费、修缮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测试加工费、文献出版费、外事及出国费、外协研究费、咨询费、专利费等直接和间接支出。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列入公司年度《科技开发项目计划》的自筹技术开发费和北京市、国家经贸委下达的专项经费的使用、结算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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