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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技改奖励资金申报

南宁市工业节能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用能单位加大节能投入,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规范节能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企[2008]85号)和《南宁市工业节能降耗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07]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工业企业节能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节能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局和市经委共同负责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节能资金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资金分配,参与节能项目会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委负责确定年度节能资金的支持方向,提出年度支持节能的重点,负责组织节能项目的申报、评审,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情况编制资金使用建议草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章节能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节能资金重点扶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支持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宣传培训等相关项目,其中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既可以由企业自主实施,也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具体包括:

(一)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扶持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中的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区域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等项目。重点耗能企业其他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循环经济试点单位重大项目以及配套支持国家、自治区、重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节能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包括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监测、评估、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项目。

(三)先进节能产品、设备的推广与应用项目以及配套支持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

(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包括具有示范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木材节约代用项目、以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大项目。

(五)清洁生产项目。包括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实施的节能、降耗、减排项目以及造纸、化工、建材、制糖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程及环保产业化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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