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单位】
82702
【发布文号】
青政[2001]67号【发布日期】
2001-07-19【生效日期】
2001-07-1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再就业
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2001〕6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七月十九日
青海省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再就业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拓展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容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早日实现再就业,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向国有企业出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小额贷款贴息、小额贷款担保和小额抵押性借款;用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的奖励性补贴;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它经费支出。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再就业资金由省级就业服务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和运作。管理和运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再就业资金的筹集;
(二)编制再就业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
(三)制定使用再就业资金的标准;
(四)负责对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审批;
(五)负责再就业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统筹安排、照顾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
第五条第五条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和其指定的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协商贷款事宜,并进行规范性操作,确保贷款的正确投向,取得应有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第六条再就业资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办法按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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