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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规范我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操作方案‡的通知‣(穗办„2004‟5号)、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穗就„2005‟5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审核程序‡的通知‣(穗就„200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就业资金是我市市本级为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资金由财政部门具体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处于下岗或失业状态,并办理了下岗或失业登记,持有本市有效•下岗证‣或•失业证‣的人员。

第四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招用本市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随军家属,刑释解教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自付)

(二)对组织本市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社区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半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书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自付)

(三)对下岗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随军家属、刑释解教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以下简称自主创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自付)

(四)对从事社区就业或被企业(单位)招用的“4050”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在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

(五)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对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不受年龄限制)、“零就业家庭”人员、随军家属、刑释解教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可申请就业服务补贴

(六)本市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参加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

(七)对组织本市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社区就业的单位和就业办,给予就业服务补贴

(八)对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回收并在网上注销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下岗证‣或•失业证‣的,给予就业服务补贴

(九)市劳动力市场建设方面的补助

(十)今后国家、省新出台规定用于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项目或经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再就业专项资金所提供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就业服务补贴,按照经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资助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六条

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补贴、社区就业服务补贴等具体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再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严禁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开支。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企业(单位)、自主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给予拨补。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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