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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余庆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余庆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是地方性法规,于2009年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余庆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市、县级专项资金及乡镇自筹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实施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和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第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为全县土地开发整理的业务主管部门。

-1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全力抓好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第八条县、乡镇两级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项目立项前,县级及其以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主要对项目区土壤、水源、生态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投资、新增耕地面积等进行实地踏勘,确保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乡镇自筹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批准同意后才能申请立项。

第十条申请项目立项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法人单位的申请和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论证意见);

(三)项目踏勘表;

(四)项目实施前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加盖县级土地等级专用章)和村民意见(需2/3以上村民同意);

(五)项目实施两年前所涉及图斑土地登记台帐及其汇总表;

(六)有批准权政府的批准文件(限土地开发项目);

-3

(二)项目概算文本(加盖编制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三)项目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组织国土、财政、建设、农业、水利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项目概算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文件)。

第十四条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扩初设计)。实施方案(扩初设计)应在规划设计的基础上进行,设计规范按项目涉及相关行业规范执行,预算定额执行相应的工程定额。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工程招投标。严格执行《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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