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肥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肥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肥政发〔2008〕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肥各单位:
现将《肥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肥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和泰安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肥城市城市市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综合开发费、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及供水、燃气、供热(冷)的增容费、开口费、安装费等不得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各类配套管线工程建设,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和监督;市物价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监督管理;市行政审
批服务中心负责收费减免情况的日常监督。
市规划、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供水、燃气、供热专项配套费两部分。具体收费标准按泰安市物价局、财政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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