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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以下简称大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配套费,是指为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用地界线以外相关城市规划道路(含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给水、燃气、排水(含雨水、污水)、再生水等工程费用。

第三条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为。东至蓟汕联络线,南至津晋、荣乌高速公路、周芦铁路,西至津浦铁路、京福公路(新),北至京霸铁路联络线、九园公路、京津高速公路。凡在上述范围内进行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大配套费。

第四条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交通委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第五条大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公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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