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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设立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管理办法专题

外商投资设立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管理办法发文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日期:2015.07.15生效日期:2015.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国烟法(2015)202号

外商投资设立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管理办法

国烟法(2015)202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商投资设立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投资设立烟草专卖生产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五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在国家烟草专卖局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场地、资金、技术和设备要求;

(二)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及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制度;

(四)在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具有明显的领先优势;


(未完,全文共2249字,当前显示69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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