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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营业税心得体会

浅谈营业税改增值税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背景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试点。由此,正式拉开了“十二五”规划中有关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改的大幕。

一直以来,在我国的税收收入中,流转税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从1994年中国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形成了以增值税为主体,营业税和消费税并行的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自1980年开始增值税试点以来的近30年里,增值税由初期的一个征收范围有限的小税种逐步发展成为占我国财政收入最大比例的主体税种”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值税在实施中出现了诸多弊端,不利于经济进一步发展。为此,最近几年,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税改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推进税收改革,减轻企业负担。首先实行的是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改革。2004年率先在东北地区实施,而后扩大到全国的增值税转型,进一步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购买生产用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予以抵扣。“2009年1月1日开始,我国实施新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型增值税改变了实行15年之久的购买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增值税改革实现了较大突破。2011年下半年,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总局发正式发布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并率先在上海进行试点,尝试从制度上解决解决货物与劳务税收政策不协调的问题,通过改革进行结构性减税,从而实现整体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三重意义”

(一)健全财税制度,避免重复征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按照不同的行业采取不同的税率。例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和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为5%,娱乐业5%—20%。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供应,交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而要按照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计算交纳营业税,因而每道流转环节都要交税,存在重复征税现象。而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其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实行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只是对增值部分进行征税,是一种价外税,从而有效的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这次税改重点是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征税,完整了增值税的链条,实现了财税制度的不断完善,体现了税收公平的原则。

(二)企业减负,总体降低企业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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