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契税减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省契税减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财农[1998]198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契税减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契税减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农业和农业税收管理处。
附件:《浙江省契税减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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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贯彻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第100号令),正确执行契税的减税免税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契税的减征、免征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1、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附属的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库房和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操场和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住院部和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4、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资料馆(室)和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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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