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
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
苏教财〔2006〕13号苏财教〔2006〕39号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建议,请及时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系。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教育厅、财政厅为支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在省教育厅年度预算中专门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原则,专项用于高等学校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含国家重点学科培育点、省重点建设学科)(以下简称“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引进与培养、学科团队建设、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的购置、学科基础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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