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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变更时指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对工程项目的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尺寸、质量、等级或数量等作出的修改和变动。

第三条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优化、完善、节省投资原则,符合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四条工程变更不得违背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降低工程技术标准和工期质量指标,不得随意改变已有合同单价,不得降低使用功能。施工图设计是工程施工的依据,一经确定下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条需要进行变更时,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办理工程支付。不准私自变更,一旦发现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现象,必须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由现场管理部门实施管理。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七条工程变更的条件:在工程建设中,出现下列

1情况,方可提出工程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或不完善

(二)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实际地质条件与设计的表达有明显差异,按原设计难以实施且不尽合理,或按原设计有明显的质量隐患

(三)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

(四)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建设、地方交通及文物保护

(五)有利于改善使用条件,或能够节省工程投资或竣工后的维修养护费用,或有利于日后工程改造、扩建

(六)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新的设计规范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

(七)应用先进技术或优化设计能减少工程量、缩短工期、有利保护环境、节省土地等

第八条工程变更审批程序。任何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首先应当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费用增减情况。

(一)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首先报送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在进行调查和测算后提出明确的书面核实评估意见,报送工地代表审查;现场管理部门和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由公司现场管理部门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变更意向,施工单位在调查测算后,首先报监理单位审查,监理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工地代表审查

(二)工地代表根据现场情况和监理意见,会同设计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设计单位及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由工地代表填写工程变更联系会签单(含变更申请、

2监理审核评估意见、设计变更文件等附件)项目现场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公司审定。

(三)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经业主同意后,报项目现场管理部门和综合投资部备案后,由现场项目管理部门交由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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