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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实施细则

合肥市大建设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送审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大建设水利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水利基本建设与管理法规和市大建设的有关规定,参照《合肥市城市路桥和水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合建城建„2010‟9号)和《安徽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意见》(皖水基„2011‟332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水务局组织实施的列入合肥市大建设水利工程。

第三条合肥市大建设水利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和审查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为提高设计质量,尽可能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凡列入市大建设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初步设计批复内容开展施工图设计。加强对施工图的审查,由项目法人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聘用审查人员进行专家会审,所需经费在工程投资中列支。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所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的调整和修改。

第六条工程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本细则所指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中的漏、缺设计项目;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五)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而进行的优化设计;

(六)涉及规划调整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七)因征地拆迁调整等造成的工程变更;

(八)根据市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需对部分项目的建设规模、工程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第三章工程一般设计变更


(未完,全文共2819字,当前显示89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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