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的通知[5篇范文]
关于印发《广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0〕35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广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广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征地拆迁房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有关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征地拆迁房屋工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房屋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房屋的组织协调工作。
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征地拆迁房屋工作。
五、市、区人民政府建设通告或征地预公告发布后,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权限,在用地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或建设行为: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除外;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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