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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的通知[5篇范文]

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规划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使用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相关管理工作。

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拆迁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和县(市)、吴中区、相城区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工商、物价、人社、民政、农业、市容市政、监察、审计、法制、信访、农村工作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文件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七条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文件,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乡规划和建设要求,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征求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将下列文件材料提交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规划相关批准文件和图纸;

(三)用地相关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备案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国土、住建、公安、工商、农村工作等部门在确认的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有关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它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

(三)批准变更房屋、土地性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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