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昆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营造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统称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除、修缮及装饰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弃土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城管、公安、建设等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城管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管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完,全文共1606字,当前显示49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