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同仁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气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黄南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城市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环保、卫生、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鼓励和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措施。
第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实行申报制度。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消纳处置场地。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接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处置,对不予办理处置的,应书面答复。
第七条
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回填基坑、洼池的受纳单位和个人须到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安排调度。跨行政区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调度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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