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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紫阳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93号)、《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及旅游景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建筑废弃物。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县城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四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运输、处置的责任。

第五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倾倒、运输、处置、审批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审批。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十日内,持相关证件和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数量、种类以及处置计划等资料,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五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清运证》,并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指定清运路线及处理场地或处置办法。对不予核发证件的,应书面告知。

第六条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倾倒于指定地点。

第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设置围栏,封闭施工,硬化施工地出入口道路,对施工工地的车辆应进行出泥除尘处理,造成道路及环境污染的,应及时清理。

第八条


(未完,全文共2299字,当前显示74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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