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发放申领条件及优惠待遇
厦门市居住证申领条件
根据福建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从2016年12月1日起,厦门市公安机关将启动居住证申领工作,同时不再办理暂住证。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办理居住登记(或持有效暂住证)满6个月以上的,且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按规定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警方提醒,在12月1日前已办理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暂住年限列入居住年限。因此,目前持有暂住证且有效期较长的群众,可不必急于近期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以免造成扎堆办理,带来不便。
目前,市公安局正在加快居住登记点和居住证受理点的建设,届时将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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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登记办理须知
(一)居住登记对象
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二)居住登记受理材料
1.填写《福建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2.申请人和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员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合法居住证明材料。
(1)居住在自购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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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