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旧城镇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中山市旧厂房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规范旧厂房的全面改造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旧厂房”是指城镇建成区内,在国有或集体土地上建成较早、结构简易,用作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用房和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以及工业物资存储用房等。旧厂房用地主要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第三条旧厂房改造遵循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原则,强化政策引导激励,优化产业配套环境,保障产业创新发展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合理保护利用历史工业遗迹。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旧厂房改造的实施方式包括权利人自行改造和政府主导改造两种,并以权利人自行改造为主。
权利人自行改造,包括土地权利人(含集体经济组织)对自身用地进行改造;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或合作协议),或者收购过户、作价入股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由其实
-1第八条对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复垦区的旧厂房用地,改造为工业用途的,经省批准使用省“周转规模”后予以优先保障。
第三章改造类型与相应政策
第九条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用地的规划用途,改造类型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保留为工业用途(简称“工改工”);
(二)改变为商业用途(简称“工改商”);
(三)改变为住宅用途(简称“工改住”)。
第十条“工改工”改造项目,土地权利人自行实施改造,可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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