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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旧城镇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我市出台了《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中府〔2018〕5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8年7月13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说明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等上级有关政策精神,按照边实施边探索、边评估边完善的思路,经借鉴周边城市有益做法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我市组织对《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修订)》(中府办〔2017〕43号)进行研究修订,突出以政府引导、激发市场动力,拓宽社会投资取得开发权渠道,调动原产权人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并结合我市土地情况,区分旧村庄改造、旧城镇改造、“工改住”、“工改工”项目进行分类施策等作为政策导向,出台本《实施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主要由八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为总则,阐述了政策目的、依据,“三旧”用地概念及改造类型划分,改造原则、“三旧”用地标图入库要求、改造项目要求和“三旧”用地供地方式等。第二部分为规划与计划,明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改造单元规划、项目预备库和年度实施计划、改造方案的编制内容和要求、审批及效力等。

第三部分为改造项目的实施,包括全面改造和微改造两种类型,其中第一节“全面改造”,阐明了全面改造概念、基本流程要求、公益性用地移交要求、改造用途规定、协议出让的地价计收、工业改造项目奖励、交由政府公开招拍挂后土地收益补偿及其他政策措施等的概念、实施方式、业务流程、供地政策和有关要求等;第二节“微改造”阐明了微改造概念、实施方式、业务流程、用地政策和有关要求等,鼓励各镇区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微改造,建设美丽乡村。

第四部分为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阐述了历史用地概念释义,明确了完善用地手续的条件、办理要求、供地政策(含村企合作的供地方式),以及“三旧”改造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处理。

第五部分为鼓励措施,提出了“三旧”改造涉及行政服务和项目审批、用地指标和规模、规划鼓励政策、财政收入分成等鼓励措施,旨在进一步调动市场各方动力,提高属地镇区组织实施“三旧”改造的积极性。

第六部分为监督检查,明确了“三旧”改造项目信息公开要求及具体规定、项目监管要求、用地供后监管、工作检查监督及成效考核要求等。

第七部分为职责分工,明确了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属地镇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强调市层面主要负责政策制定、整体统筹及协调服务,镇区层面主要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审查、核实以及实施过程的统筹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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