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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蓝办--关于提报第二批两区建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优秀范文五篇]

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第二批)的通

粤经信节能〔2012〕651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省属企业集团,有关单位:

为鼓励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推进全省节能工作,确保完成2012年我省单位gdp能耗下降3.99%的节能目标,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工〔2011〕39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省领导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关于在省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安排支持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的请示》上的批示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12年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第二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项目申报原则、范围和奖励标准

(一)项目申报原则和范围。项目申报原则与《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2〕156号)相同。本次申报项目范围共三类: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工业及非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项目等其它资源项目,以及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其中,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已实施完成的项目(自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且未申请享受过国家或省的资金奖励;申报其它资源项目必须是在建或拟建项目,拟建应在申报后一年内实施的项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必须是区域/企事业单位已实施完成的项目(自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以及在建或拟建项目。

(二)项目奖励标准。项目奖励标准继续按粤财工〔2011〕392号文办法执行。对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按照“事前申报、事后奖励”原则,参照非工业领域节能技改项目方式按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即属于企业性质的,按投资额不超过20%给予奖励;属于公共机构性质的,按投资额不超过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完工项目,通过审核后下达指标;在建或拟建项目,先审核备案并下达计划,待项目完工后再按实际投资额相应比例给予奖励。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材料(年节能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

1.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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