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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警衔等级

1、警衔等级

《警衔条例》规定人民警察的警衔设五等十三级:

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等: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等: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等:警员:一级、二级。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二级警监以上是高级警官,三级警监、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编辑本段

2、编制警衔

《警衔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衽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编制警衔以人民警察的现任职务为主,兼顾担任现职时间和参加工作年限等条件,综合考核,评定警衔。

1)行政职务与警衔。《警衔条例》第八条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部级正职为总警监;

部级副职为副总警监;

厅(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厅(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处(局)级正职为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处(局)级副职为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科(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科(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科员(警长)职为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办事员(警员)职为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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