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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金国土资[2011]15号

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中心所(开发区国土所),局机关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依法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1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我县临时用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的认定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短期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相关联的各种不宜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手续的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的范围

(一)生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包括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生产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生产建设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和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

(三)矿山企业开采小型矿产以及零星分散资源,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的期限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用地手续。

三、临时用地的申报审批

(一)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用地协议书

3、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4、由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临时用地范围地形图(比例尺1:500或1:1000),出具勘测定界报告

5、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用红线标注临时用地的位置和范围由土管部门协助)。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由土管部门协助)

7、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8、生产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9、其他规定的材料


(未完,全文共2957字,当前显示98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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