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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集聚贵州,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促进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切实发挥创业投资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组织。本办法所称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人民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创业投资领域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和投资带动作用,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成立引导基金理事会,行使引导基金决策权;设立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拟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委托专业基金管理公司对引导基金进行投资管理。

第五条引导基金以独立事业法人形式设立,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章引导基金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17号)文件,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性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所得的利息收益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七条引导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引导和扶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贵州省注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二)引导和扶持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贵州省中小型创业企业的投资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贵州省创业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再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四)引导整合境内外资源,共建创业孵化平台,为初创期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市场、管理和服务一体化平台支持

第三章决策与管理

第八条引导基金理事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各派一位负责同志组成,对省人民政府负责。引导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决定引导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基金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定基金股权投资退出方案,研究协调创业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理事会会议审议投资事项,需获得理事会成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作出投资决定。

第九条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理事会成员单位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评审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主要根据评审项目性质和专业特点确定,其中专家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拟被投资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项目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拟投资方案获得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报请理事会决策,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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