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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交字〔2012〕30号

日期:2012-03-23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

通知

各会员单位、基金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2004年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国字[2004]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通过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发售、申购和赎回,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第四条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其登记、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条本所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为交易所交易基金提供在本所网上发售、申购与赎回、交易等的代码及基金简称,并由基金管理人向市场公布。

第六条交易所交易基金通过本所网上发售基金份额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可以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但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中选择代办证券公司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将选择的代办证券公司名单报本所认可后确定,由本所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与选定的代办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重点规定代办证券公司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额度控制、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缴纳价差保证金、特定情形下终止申购赎回业务委托等风险控制内容。第九条投资者买卖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的,可以通过代办证券公司及本所其他会员进行申报。

第十条基金份额交易日为本所交易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应说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的安排。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等申报时间,适用《交易规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基金份额的交易费用按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收费标准执行。基金份额在本所的申购、赎回费用收取标准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发售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网上和网下两种方式发售基金份额。采用网上发售方式的,投资者应当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告书确定的网上发售认购方式进行申报。

采用网下发售方式的,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告书的规定进行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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