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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管理办法

第二章博物馆设立、年检与终止

第九条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

(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三)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

博物馆名称一般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简称“中国”等字样);特殊情况确需冠以“中国”等字样的,应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非国有博物馆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

(二)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五)陈列展览大纲;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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