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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0]26号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规范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研究制定了《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

二ooo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第五条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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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第八条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

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四、红利分配方法;

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分红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加过分红保险专门培训且合格;

二、有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

三、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

第十条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帐户,独立核算。

第十一条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其相应的附加保费收入和佣金、管理费用支出等不列入分红保险帐户;采用固定死亡率方法的,其相应的死亡保费收入和风险保额给付等不列入分红保险帐户。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

第十三条分红保险保单应当附带产品说明书,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该产品的性质、特征、费用率、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保单持有人承担的风险等事项。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将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随产品同时上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发现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或有不实陈述的,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修改或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三月一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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