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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2012-7-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管理,防范保险资产错配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是指保险公司以独立法人为单位,根据经济环境变化和公司发展战略,统筹考虑偿付能力状况、资本配置情况、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相关约束因素,以保险产品为基础,制定、实施、监控和调整资产配置政策的机制和行为。

第四条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必须稳健,按照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要求,遵循偿付能力约束、资产负债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和分账户管理原则。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自主决策、自主配置并自担风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产配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配置管理能力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涉及资产配置决策、执行、监督等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组织制度、决策和授权制度、资产配置管理程序、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制度、资产配置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资产配置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等。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明确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保险资产配置管理职责。

第八条保险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保险资产配置管理制度及政策,并对资产配置政策、程序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设立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职能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董事会授权,协助董事会审议资产配置政策,评估公司整体风险状况和各类风险敞口累计水平。

专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资产配置管理职责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九条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拟订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组织实施董事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政策,并视执行情况向专业委员会提出调整资产配置建议。

经营管理层应当加强资产配置协调管理,建立资产管理部门与精算、财务、产品开发、市场销售和风险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机制,规范整体运作流程,明确各自管理责任,提高资产配置管理效率,防范保险产品定价和资产错配风险。

第十条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职岗位,根据授权提出资产配置政策和调整建议,协调并执行经审定的资产配置政策。

总资产规模超过1000亿元的保险公司,其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拥有5名具有资产配置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积累资产和负债业务数据,构建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实现资产管理、精算和财务等数据信息共享,为资产配置分析和评估,提供数据支持和技术保证。

第三章账户和资产分类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业务和资金特点,划分“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实行资产配置分账户管理。

普通账户,是指由保险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担投资风险的资金账户。保险公司资本金参照普通账户管理;

独立账户,是指独立于普通账户,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直接享有全部投资收益的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从事普通账户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有关投资比例规定。

计算普通账户各资产的投资比例,其计算基数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和独立账户资产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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