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服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交警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以下简称“驾考”)服务,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省财政厅《关于在》(黔财综〔2017〕20号)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驾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购买驾考服务,是指公安交警部门租用在公安交警部门备案的汽车类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场地驾驶技能以及实际道路驾驶技能等考试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包括购买社会化考场场地、设施、人员等为完成驾考业务所需提供的系列服务,所需费用由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条
购买驾考服务遵循“科学规划、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利民”和“政府购买服务、公安交警部门使用和监管”的基本原则,旨在促进驾驶培训市场开放竞争、驾驶考试公平公正、服务管理便捷高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驾驶培训考试需求。
第四条
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成立购买驾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立足本地实际,按照程序开展购买驾考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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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县两级公安交警部门购买驾考服务相关工作,以及政府购买驾考服务项目预算编制、执行和动态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购买驾考服务,监管购买驾考服务过程,受理、审核驾考服务费用结算申请,协助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已下放汽车类驾驶人考试业务的县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协助支队受理、审核驾考服务费用结算申请、统计本地考试人次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购买服务程序
第六条
市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本着方便群众就近考试的原则,综合考生情况、考试能力、考试类型,向社会公布购买驾考服务的有关信息,包含申请条件、购买服务单价、考场类型、考试场次数量等。
第七条
提供驾考服务的社会化考场实行“社会化考场自愿申请、市级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审批、省级公安交警部门备案”的申请报批准入机制。
经公安交警部门验收合格并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的社会化考场,均可向属地公安交警部门提出提供驾考服务的书面申请,经市级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同意并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驾考服务。
第八条社会化考场参与提供驾考服务的申请报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后,属地公安交警部门要按规定和社会化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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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合同期满需继续购买驾考服务的,应当重新评估、签定。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文本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拟定。
第九条提供驾考服务的社会化考场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驾考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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