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装卸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管理办法
江苏海事局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
苏海法规[2001]217号2001年6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命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内从事散装运输和装卸液体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船舶、码头、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统一负责辖区内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直属各海事局(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散化船和船公司、散化作业码头应针对作业要求建立安全操作和安全工作的良好环境;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患措施;不断提高岸上和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重视环境保护,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必须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六条进口ibs规则或marpol73/78附则Ⅱ中所列的a类物质,收货人(货主)应在签定货物运输合同前向拟接卸港的主管机关进行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租船合同。
第七条进口ibc规则或.maptpol73/78附则Ⅱ中所列的a类物质接卸、仓储、中转的单位,应在签定有关合同前向主管机关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该货物起运港的情况;货物的理化性质;分流船舶的名称、数量及货物流向。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过驳作业的船舶,按照交通部安监发(1996)330号《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船舶装运未经评定的危险有毒液态化学品,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备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托运人应向主管机关提供能足以说明其性质和危害程度的有关技术数据及资料。
第三章船舶适装第十条散化船应具备规定的适装条件,持有有效的《适装证书》,备有《程序与布置手册》(p&a)、《货物记录簿》(crb)等有关文书,并按要求如实记录有毒货物装卸作业、转驳,液货舱的洗舱、压载、压载水及残余物的排放等作业情况。
第十一条船舶液货舱、货物管系及其他处所的温度、压力、探测、液拉指示和溢流控制等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船舶消防、防污系统或设备和测试可燃和有毒气体仪器(或系统)应处于有
效状态。船舶值班人员必须对所载货物经常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货物样品应装于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处所,并用相容材料垫隔、加固、防止移动;保留样品的时问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船舶的货物探测仪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校准,以保证其工作可靠性;有关检查和校
准的情况要做好记录并保存在货物控制室或驾驶台。
第十四条船舶应根据所装运货物备有下列资料,供有关人员查阅:
(一)所载运货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反应性)的详细说明;
(二)发生溢出或泄漏事故时,需要采取的措施;
(三)对各种货物的相应消防程序和灭火剂;
(四)货物输送、清除、压载、清洗液货舱和变更货物的程序;
(五)防止人员由于意外接触而造成伤害的防范措施;
(六)安全装卸特定货物所需特殊设备的有关资料;
(七)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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