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的审核
西城区文化委员会文物行政许可事项之一
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的审核
(区文委征得市文物局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一、受理
受理条件:
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依据京文物[2003]456号《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办理北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的有关规定》)
1、申请函(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所申请改变用途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样式、格局;原有的使用性质或使用权的归属;改变后的使用性质或使用权的归属;变更使用性质的理由。
2、附图说明使用性质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
3、房产证明或能够证明所有权的文件。
4、拟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草案。
5、以上文件a4规格,图纸为a
4、a3规格装订成册。
受理标准: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责任部门:西城区文化委员会文物科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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