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的审核
西城区文化委员会文物行政许可事项之七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
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批准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
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批准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西城区文化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一、受理
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函,写明修缮的原因、部位,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或个人身份、房产所有权证明,所申报拟修缮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京文物[2003]459号《北京市文物局关于申请市级、区级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的有关规定》);
2、文物专家对该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鉴定意见。(依据同上);
3、对该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现状实测图纸、照片、勘察设计方案,(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包括:
反映工程设计依据的历史资料、照片等相关文件;
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工程设计概算;
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图样要求按照建筑工程绘图规范绘制,并详细标注必要的尺寸、材料名称、材质及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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