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江苏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确保城市饮用水安全,规范水质信息报告行为,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身范围内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等城市供水企业水质的内部管理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建设厅是本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厅委托具有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对各市、县(市)供水水质实行监督抽查。
市、县(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市)所属范围内的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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