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河县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保证财政扶贫资金合规使用和充分发挥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2000]18号),省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云发[2002]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云发[200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各级人民政府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巩固温饱成果,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加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逐步改善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列入国家预算“财政扶贫资金”支出科目中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第三条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按照《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所确定的目标、扶贫重点、工作任务及补助标准进行分配。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助的财政扶贫资金,按照中央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应当与中央补助的扶贫资金统筹安排,重点投向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经济落后、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贫困乡、村。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财政扶贫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不得要求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配套财政扶贫资金。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应当用于下列项目:
(一)支持贫困乡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贫困乡村的道路(含桥、涵)、基本农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生态建设、易地扶贫开发项目、架设输电线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贫困乡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等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基础设施方面的补助;
(二)对贫困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补助。包括贫困农户的茅草房、杈杈房等危陋住房改造,以贫困农户为单元修建的小水窖、小水池、沼气池、节柴灶、人畜饮水工程及牲畜厩舍改造等;
(三)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开展科技扶贫(包括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和推广等),对贫困地区增加贫困人口收入的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和市场流通企业或农户的贷款贴息补助;
(四)与贫困乡村的外资扶贫项目相配套的开支;
(五)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输出而进行的技能和科技知识的培训;
(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提取的扶贫项目管理有关开支。
以工代赈资金的重点投向前款第
(一)项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开支和人员工资;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下属的经济实体的开支;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政府性非扶贫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九)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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