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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组企业设立登记中的法律问题与债务应对研讨会会议纪要

走出资源整合的误区与盲区

——煤矿重组企业设立登记中的法律

问题与债务应对研讨会会议纪要

时间:2010年6月9日

地点:太行大酒店西楼

参会人员:

董玉明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

朱忠良山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法政系教授

樊云慧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志荣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法律顾问

王晶莹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法律顾问

李斌宇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高继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成俊铭山西梅园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企管部部长

潘曙光中汇大地矿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孝铭太原梗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监审部经理

李建设太原梗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张辉《山西煤炭》杂志社责任编辑

中吕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

主持人:

高剑生中吕律师事务所主任

针对目前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新公司登记设立时遇到的法律困扰和对如何处理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债务方面存在的困惑,中吕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6月9日在太航大酒店举行了主题为“煤矿重组企业设立登记中的法律问题与债务应对研讨会”。经过近三个小时的讨论,与会人员对以下问题达成了一致认识:

一、煤炭资源整合中的企业兼并重组应当采取什么形式

“兼并”不等于“合并”。晋政发【2008】

23号文件规定了“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兼并重组模式。在去年的兼并重组过程中,主体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了不同的重组方式:对于单独保留矿,一般是股权收购,通过控股实现对其的控制,并保留其主体;对于整合后要求关闭的矿井,主体企业特别是“5+2”国有大型煤矿企业主要采取的是资产收购这种风险较低的方式,采取公司合并这种方式进行重组的很少,原因在于:

1、整合主体不具备公司合并的条件。“5+2”集团都是资产规模几十亿的大型企业,而且很多不是直接的煤炭生产企业,仅仅是控股的母公司,不可能直接将被整合的煤矿合并在一起。另外这些主体都是纯国有企业,不可能吸收进被收购方的股东作为合并后公司的股东。

在实践中,整合主体一般是在股权收购单独保留矿之后,以其为主干,收购周边煤矿的实物资产,成立新煤业公司。如果资产包中没有单独保留矿井,则整合主体收购全部被整合矿的资产之后,新注册一个子公司,将资产全部装进子公司中。

2、很多被整合主体不具备公司合并的条件。《公司法》的合并仅指公司之间的合并。但是在整合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煤矿目前还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或国有制企业,有的在改制但还未完成,有的根本就没有改制,这种企业怎么和公司合并。此外,有些煤矿是基建矿或改扩建矿,公司法人主体尚未建立,更没法进行公司合并。

3、公司合并增加了整合主体的风险。即使兼并方的子公司能和被兼并方合并,也很少有企业采取这种方式。《公司法》对公司合并有以下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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