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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组企业设立登记中的法律问题与债务应对研讨会会议纪要

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办理工商登记中若干问题的律师建议

山西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已经进入实质操作阶段,不少企业的正式合同签订、主体企业进驻接管、采矿权变更换证、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等工作基本完成。在此情况下,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合法开展矿井建设或煤炭生产经营,成为摆在主体企业、被兼并企业面前的主要任务。

为此,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市场经营主体企业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山西省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煤炭行业、地方政府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等企业工商登记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煤矿兼并重组经验和办理工商登记实务,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以帮助兼并重组各方合法、规范、迅捷地推进兼并重组煤矿工商登记工作。

一、基本要求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需要及时办理企业包括兼并主体企业、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工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从法律上确定企业主体地位、经营资格,确认投资人、股东的合法地位和权益,为后续生产经营提供合法资质,巩固、确定兼并重组效果。

(一)工商企业登记是企业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必要法律要件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全部完成的标志是新公司设立,新公司设立的法律标志或者说法律凭证就是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为“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应受到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处罚。

(二)取得煤矿行业行政许可前置审批文件是领照的前提条件

结合山西省的煤矿管理实际,兼并重组企业新企业需要提供的前置审批文件主要有: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2、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此外,煤炭生产企业还需要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以上合起来就是我们俗称的煤矿生产需要具备的“五证”,加上后来取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简称合法煤炭生产企业需要齐全的“五证一照”法律文件。

(三)提交规范材料是工商部门门设立变更注销煤矿企业的具体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及工商部门企业登记实务,兼并重组过程中新设立煤炭企业,部分煤矿企业变更工商登记内容,以及大部分被兼并煤矿企业注销登记,均需要提供符合法规要求的相关材料,工商部门才给予办理企业登记,例如,工商登记需要的相应申请书、表格、证明应在工商网站下载或工商部门现场领取,投资人签署的相关文件,自然人应由本人签字,法人或其它组织加盖公章,相关的申请材料应尽量提供原件,使用a4型纸张。

二、十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各煤矿采取了现代公司制、地方国营、乡镇村办集体等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东或投资人分别为县级地方政府、乡镇政府、村集体、各种基金会等多种法律主体,煤矿分别处于生产、基建、技改、扩能、关闭等不同生产经营阶段,有的被兼并煤矿属于过渡生产矿井,有的煤矿涉及诉讼、抵押、纠纷等等,情况千差万别。在兼并重组办理工商登记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区分情况,针对处理,排除障碍,及时合法、合规地办理工商登记。

(一)基建、技改矿井申领执照

被兼并重组前煤矿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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