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制度
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制度为保障医院整体环境清洁、美观,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成立环境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由总务科、创建办、院感科、宣传科、医务科、护理部、物业公司驻医院管理处负责人组成,接受行政院长领导,组织工作由总务科,创建办牵头,具体工作由金地物业公司实施。
二、医院总务科在院部领导下,负责组织每两年一次的环境卫生对外招标、合同签订、工作考核等工作,其中公共区域卫生由总务科,病室卫生由护理部考核,报总务科汇总。考核标准按医院卫生工作考核表计分考㧡。如每次打分低于80分,按低于80分值每一分罚款50元,对多次口头或书面要求整改而未达到要求的问题,每项200元。每月考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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